為全面落實“減污降碳、源頭治理”,引導企業使用清潔原料,切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江蘇省2022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計劃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目標
通過財政資金獎補,鼓勵企業推進VOCs治理由“末端治理”向“源頭削減”提升,實施清潔生產,減少污染物排放,不斷提升行業清潔生產水平。
(網絡配圖)
二、獎補范圍
自2022年1月1日起,南通市內主動實施低(無)VOCs清潔原料替代的企業,符合以下條件的,可以享受本次獎補:
(一)建設項目合法合規,已經辦理環評審批手續,且完成環保竣工驗收;
(二)環評審批、驗收時明確使用溶劑型原輔材料,企業主動實施低(無)VOCs清潔原料替代,且穩定連續使用清潔原料6個月以上(含)。清潔原料具體范圍以《關于印發南通市揮發性有機物清潔原料替代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通大氣辦〔2021〕6號)規定為準;
(三)通過實施清潔原料替代所形成的VOCs年減排量大于1噸(含);
(四)申請項目未享受過中央、省級及其他財政資金補貼;
(五)2020年1月1日至資金發放之日無涉氣環境違法記錄,無嚴重失信行為,環保信用等級未被標為紅、黑色;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等級未被評為C、D級。
三、獎補標準
企業通過實施清潔原料源頭替代,每形成1噸VOCs減排量,獎補5萬元。(獎補金額=認定VOCs減排量〈≧1噸〉×5萬元/噸)
四、獎補申請時間、地點
獎補申請時間:自文件頒發之日起,至2024年6月底結束;申請材料遞交地點: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。
五、申領流程
企業將所需材料(具體清單見附件1)交至所在地生態環境局辦理獎補申請手續(流程圖見附件2)。
各縣(市、區)工業和信息化、生態環境部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,符合條件的統一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;對不符合條件的,當場退回,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補充的材料及退回原因。符合獎補條件但形式審查未通過的,可補充材料后再次申請;不符合獎補條件的,不再接收申請材料。
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各縣(市、區)提交的材料,組織專家進行專業審查,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,并出具審查意見。根據審查意見,不滿足獎補條件的,予以退回;滿足獎補條件的,經公示一周后由市生態環境局將獎補申請分別提交至市、縣財政部門。
市、縣財政部門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的申請撥付資金。市區范圍內的項目,獎補資金由市與區按4:6比例分別承擔(市財政按照承擔比例將資金撥付至相應的區財政,由區財政統一撥付)。各縣(市)獎補資金由本地區財政保障。
各縣(市、區)工業和信息化、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做好對申報企業的跟蹤監管工作,發現存在弄虛作假、許可證未按要求及時變更等行為的,應收回獎補資金,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各級、各類生態環境補助資金。情節惡劣的,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置。
六、其他事項
(一)減排量認定。根據生態環境部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技術指南(2022年修訂)》所列《主要大氣污染物重點工程減排量核算方法》(具體內容見附件3)進行認定,基數選取完成清潔原料源頭替代的上兩年同期平均排放量(不足兩年的,從生產之日起計算)。各申報企業自行初步核算通過源頭替代所形成的VOCs減排量,并提供核算過程及臺賬記錄(進貨單、購買發票等),各駐縣(市、區)生態環境部門予以指導。減排量認定大于10噸(含)的,須開展現場核查。
(二)符合申報范圍的清潔原料。企業替換后所使用的漆/涂料/油墨/清洗劑等原輔材料VOCs含量須滿足《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》(GB/T 38597—2020)規定的粉末、水性、無溶劑、輻射固化涂料產品要求;符合《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Cs)含量的限值》(GB38507—2020)規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產品要求;符合《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》(GB 38508—2020)規定的水基、半水基清洗劑產品要求;符合《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》(GB 33372—2020)規定的水基型、本體型膠粘劑產品要求。
(三)許可證變更。已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,須在資金領取后30個工作日內及時申請VOCs排污權收儲,并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,及時核減VOCs許可排放量,并在排污許可證上載明使用清潔生產原料等信息。
七、有關要求
(一)加強組織領導。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VOCs清潔原料源頭替代獎補工作,明確專人負責,提高申請材料質量,加強業務指導,有序組織實施。
(二)強化宣傳引導。各地各部門要大力宣傳VOCs清潔原料源頭替代的重要意義,鼓勵企業積極開展低(無)VOCs清潔原料替代,從源頭上減少VOCs排放,推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。
(三)嚴肅工作紀律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、擠占、挪用補貼資金,堅決杜絕騙取補貼資金行為。違反上述規定的,一經查實,依法依紀嚴肅查處。
文章來源:南通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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